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辖字第00018号
关于原告刘正军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陕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沈慧玲
书记员 黄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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