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辖字第00020号
关于原告杨竹民诉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灵宝市公安局、陈亚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认为移交基层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周珊
书记员 黄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