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田学芬与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50号 原告田学芬,女,1985年2月26日,汉族。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何汝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建设路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主任。 委托代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50号

原告田学芬,女,1985年2月26日,汉族。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何汝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建设路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彪,建设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民警。

第三人杜长君,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原区。

原告田学芬不服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学芬需要进行行政复议,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学芬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学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学芬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铁莹莹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