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50号
原告田学芬,女,1985年2月26日,汉族。
法定代表人何汝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彪,建设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民警。
第三人杜长君,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原区。
原告田学芬不服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学芬需要进行行政复议,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学芬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学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学芬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铁莹莹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