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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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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芝容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中行初字第36号 原告胡芝容,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委托代理人王米珍,郑州市金水区富侨足浴会馆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近,郑州市金水区富侨足浴会馆经理。 被告郑州市人力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中行初字第36号

原告胡芝容,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委托代理人王米珍,郑州市金水区富侨足浴会馆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近,郑州市金水区富侨足浴会馆经理。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军,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俊娟,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管玉娜,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胡芝容不服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芝容以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芝容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芝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芝容负担。

审 判 长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杨益强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