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高光存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57号 原告高光存,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葛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书贤,职务主任。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57号

原告高光存,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葛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书贤,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光存不服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光存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光存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光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光存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铁莹莹

审判员  高 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