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郑尚义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123号 原告郑尚义,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晓莉,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123号

原告郑尚义,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晓莉,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三套,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荣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告郑尚义诉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尚义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尚义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尚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尚义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陈二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