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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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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松与吴云法、镇平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15号 李云松申诉吴云法、镇平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南行终字第0010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李云松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李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15号

李云松申诉吴云法、镇平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南行终字第0010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李云松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李云松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