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307号
马铁栓诉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作为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郑行终字第23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马铁栓、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