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连五洲、任洪亮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连五洲,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任洪亮,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连五洲,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任洪亮,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范淮河、袁树行,该单位工作人员。

五洲、任洪亮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驳(2013)6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郑行初字第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连五洲、任洪亮以拆迁安置等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连五洲、任洪亮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五洲、任洪亮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连五洲、任洪亮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