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再申字第00026号
穆顺喜、穆秋喜诉内黄县拆迁管理办公室、内黄县人民政府拆迁行政争议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安行再终字第13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穆顺喜、穆秋喜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穆顺喜、穆秋喜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