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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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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江、李小江、李杏芝、李留聚诉汝州市人民政府、张丽杰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4)豫法行再申字第00027号 李海江、李小江、李杏芝、李留聚诉汝州市人民政府、张丽杰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平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海江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

(2014)豫法行再申字第00027号

李海江小江李杏芝李留聚诉汝州市人民政府、张丽杰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平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海江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李海江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