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再申字第00027号
李海江、李小江、李杏芝、李留聚诉汝州市人民政府、张丽杰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平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海江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李海江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