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行初字第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红。 原告郭金昌诉被告睢县白庙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在审理期间,2014年12月19日,原告郭金昌以被告已受理其与他人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郭金昌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金昌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艳华 审判员 陈效亮 代理审审员钱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