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行初字第40号
原告朱安堂,男,现年39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长岗镇长岗东村,身份证号412325197609123328。
法定代表人李伟政,镇长。
原告朱安堂诉被告睢县长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在审理期间,2014年12月17日原告朱安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安堂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安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艳华
审 判 员 陈效亮
代理审判员 钱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