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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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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安堂诉被告睢县长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4)睢行初字第40号 原告朱安堂,男,现年39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长岗镇长岗东村,身份证号412325197609123328。 被告睢县长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伟政,镇长。 原告朱安堂诉被告睢县长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

(2014)睢行初字第40号

原告朱安堂,男,现年39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长岗镇长岗东村,身份证号412325197609123328。

被告县长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伟政,镇长。

原告朱安堂诉被告睢县长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在审理期间,2014年12月17日原告朱安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安堂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安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艳华

审 判 员  陈效亮

代理审判员  钱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 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