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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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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睢县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4)睢行初字第4号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凤鹏。 委托代理人张晓岩,系云南省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睢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陆然智。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睢县公路管理局行政处

(2014)睢行初字第4号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凤鹏。

委托代理人张晓岩,系云南省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睢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陆然智。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睢县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艳华

审 判 员  陈效亮

代理审判员  卢卫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 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