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中行终字第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星吉,市长。 委托代理人秦治国,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曹发彪。 上诉人曹卫东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人民政府、曹发彪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夏智勇 审判员 徐 莉 审判员 张彩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