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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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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翠兰与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永行初字第152号 原告陆翠兰,女,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吴晓,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 法定代表人侯文玺,主任。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永行初字第152号

原告陆翠兰,女,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吴晓,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

法定代表人侯文玺,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义伦,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法律顾问。

第三人刘云,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陆翠兰诉被告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房屋登记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陆翠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翠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翠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翠兰负担。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王炜杰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