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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吴三红与夏邑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61号 原告吴三红,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夏邑县县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梁万涛,县长。 第三人,母清付,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原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61号

原告吴三红,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夏邑县县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梁万涛,县长。

第三人,母清付,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原告吴三红诉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向本院申请缓缴诉讼费,2014年9月2日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后,仍未按时缴纳,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克体新

审 判 员  王炜杰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