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61号 法定代表人梁万涛,县长。 第三人,母清付,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原告吴三红诉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向本院申请缓缴诉讼费,2014年9月2日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后,仍未按时缴纳,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克体新 审 判 员 王炜杰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