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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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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香、顾换英与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91号 原告陈利香,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原告顾换英,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系陈利香之妻。 被告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庆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91号

原告陈利香,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原告顾换英,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系陈利香之妻。

被告永城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主任。

原告陈利香、顾换英诉被告永城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利香、顾换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利香、顾换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利香、顾换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利香、顾换英负担。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韩凤丽

审判员  王炜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