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11号 法定代表人卢纬,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广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商丘市广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广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广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广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克体新 审 判 员 王炜杰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晓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