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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新亮与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42号 原告张新亮,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红波,主任。 第三人洪志伟,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4)永初字第42号

原告张新亮,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红波,主任。

第三人洪志伟,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张新亮诉被告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新亮基于该争议房产登记需提起民事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亮基于该争议房产登记需提起民事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亮负担。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代玉东

审判员  王炜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