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初字第28号 原告高广义,男,194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孟庆勇,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梁传中(又名梁刘义),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翟亚明,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广义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梁传中提出异地管辖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是永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王炜杰 审判员 韩凤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