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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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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桥帮、阿娜与永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35号 原告曾桥帮,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原告阿娜,女,1975年12月19日,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35号

原告曾桥帮,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原告阿娜,女,1975年12月19日,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自真,永城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曾桥帮、阿娜诉被告永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曾桥帮、阿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桥帮、阿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桥帮、阿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桥帮、阿娜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