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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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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秀英与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被告永城市公安局,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杭磊,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守玉,永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烁,永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周兴叶,男,194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洪美涛,男,1971年7月13

被告永城市公安局,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杭磊,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守玉,永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烁,永城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周兴叶,男,194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洪美涛,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秀英诉被告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秀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秀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秀英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