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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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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伟、郝元元与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89号 原告李伟伟,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原告郝元元,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系李伟伟之妻。 被告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89号

原告李伟伟,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原告郝元元,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系李伟伟之妻。

被告永城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主任。

原告李伟伟、郝元元诉被告永城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伟伟、郝元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伟、郝元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伟伟、郝元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伟、郝元元负担。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韩凤丽

审判员  王炜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