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87号 原告赵国庆,又名胡彦军,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永城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 负责人陈晓,局长。 原告赵国庆诉被告永城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国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国庆负担。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王炜杰 审判员 韩凤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