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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国庆与永城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87号 原告赵国庆,又名胡彦军,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永城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 负责人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87号

原告国庆,又名胡彦军,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永城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

负责人陈晓,局长。

原告国庆诉被告永城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国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国庆负担。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王炜杰

审判员  韩凤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