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67号 原告李士伟,男,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北段。 负责人刘红波,主任。 第三人余丽娟,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洪万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士伟诉被告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士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士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士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士伟负担。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王炜杰 审判员 韩凤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