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317号
李保兰诉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刘敬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南行再字第0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保兰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李保兰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