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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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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兰诉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刘敬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豫法行申字第00317号 李保兰诉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刘敬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南行再字第0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保兰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李保兰的再审申请符合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317号

李保兰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刘敬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南行再字第0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保兰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李保兰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