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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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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学章与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行复决)[2013]307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6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柴学章,男,汉族,1946年出生,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李俊辉,男,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定,男,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柴金凤,女,汉族,1963年出生,

(2014)豫法终字第0016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柴学章,男,汉族,1946年出生,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李俊辉,男,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定,男,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柴金凤,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景建和,男,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2013/1216/16412.html">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柴学章不服郑州市2013/1216/16412.html">人民政府郑政(复决)(2013)307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郑行初字第148号行政判决,柴学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2014年8月4日,上诉人柴学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柴学章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柴学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柴学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