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非执字第00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山,厅长。
法定代表人:杨新伟,董事长。
河南省水利厅因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豫水(沙颍)罚决字(2012)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3年3月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相应的罚款,并在河南省沙颍河工程管理局的监督下与河南承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堤防工程代建协议,履行了豫水(沙颍)罚决字(2012)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013年4月10日,河南省水利厅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豫水(沙颍)罚决字(2012)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河南省水利厅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水利厅申请强制执行豫水(沙颍)罚决字(2012)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