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27号
你们因诉永城市人民政府、苏中华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行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你们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土地上的房屋为自己所有,而且你们也认可自己在家庭老宅基之外早已另划有宅基的事实,你们主张对争议土地有合法使用权,要求撤销被诉土地证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以你们没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你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