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青山诉陕县人民政府、陕县国土资源局、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三门峡国土资源局产业集聚区分局土地行政及行政赔偿一案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65号 陈青山: 你因诉陕县人民政府、陕县国土资源局、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三门峡国土资源局产业集聚区分局土地行政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2)豫法行终字第000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 本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65号

青山

你因诉陕县人民政府陕县国土资源局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三门峡国土资源局产业集聚区分局土地行政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2)豫法行终字第000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2007年5月你所承包土地被占用时,就应当知道陕县人民政府对土地实施征用,直到2010年11月你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你主张应适用5年及20年的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