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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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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勇与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4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勇,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市长。 委托代理人郑义龙,漯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4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勇,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市长。

委托代理人郑义龙,漯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涛,漯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吴勇与被上诉人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吴勇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勇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勇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