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非执复字第00001号
申请复议人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行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人提出:(2013)濮中法行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关于濮质技监纤罚字(2012)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被子120条、褥子120条与事实不符,且未对违法现场采取任何措施的结论是错误的。濮阳市华龙区玉兰双语幼儿学校认可存在购买120条被子、120条褥子的事实,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检认为不合格,作出了处罚决定,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综上,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行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不准予执行濮质技监纤罚字(2012)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当,请求予以撤销。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与濮阳市华龙区玉兰双语幼儿学校达成和解,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