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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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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技术质量监督局与濮阳市华龙区玉兰双语幼儿学校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3)豫法行非执复字第00001号 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复议人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行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人提出:(2013)濮中法行执字第3号行政裁

(2013)豫法行非执复字第00001号

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复议人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行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人提出:(2013)濮中法行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关于濮质技监纤罚字(2012)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被子120条、褥子120条与事实不符,且未对违法现场采取任何措施的结论是错误的。濮阳市华龙区玉兰双语幼儿学校认可存在购买120条被子、120条褥子的事实,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检认为不合格,作出了处罚决定,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综上,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行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不准予执行濮质技监纤罚字(2012)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当,请求予以撤销。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与濮阳市华龙区玉兰双语幼儿学校达成和解,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