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16号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黄县六村乡马集村村委会、内黄县六村乡赵庄村村委会、内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安行终字第107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