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26号
顾平:
你因诉卫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以被诉处罚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卫辉市公安局对你及信访局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卫辉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等,可以证实你在卫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室有严重扰乱政府机关办公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卫辉市公安局依法处以拘留五日处罚,并无不当。被诉处罚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