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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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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聚武与原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6号 吕聚武: 你因诉原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行终字第8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的申诉理由是:(一)原政处字(2009)2号处理决定撤销申诉人的0092238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6号

吕聚武:

你因诉原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行终字第8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的申诉理由是:(一)原政处字(2009)2号处理决定撤销申诉人的0092238号宅基地证错误;(二)争议地不应当确权给吴祖花使用。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一)你持有的0092238号宅基地证没有存根和相关办证材料,并且该证所标明的土地和吕国正持有的00119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所标明的土地部分重叠,原政处字(2009)2号处理决定撤销你持有的0092238号宅基地证并无不当。(二)争议地在1999年经村镇规划调整给吕国正、吴祖花使用,因吕国正为非农业户口,其妻吴祖花为该村村民,原阳县人民政府将争议确权给吴祖花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