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03号
张大青:
你因与被申诉人平舆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陈九斤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再终字第02号行政判决及(2008)驻立行监字第2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平舆县人民政府依照第三人陈九斤的申请、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经申报审核等程序为第三人陈九斤颁发平房字NO.0001162号房产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你申诉称平舆县人民政府颁发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证时程序违法,没有进行公告。本院认为,参照1997年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告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是否进行公告,属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不是认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故你的此项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本案所涉房屋因第三人陈九斤与他人的债务纠纷,已于2007年由平舆县人民法院拍卖给他人,你如认为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通过合法途径向第三人陈九斤主张。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请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