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05号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范淮河,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树行,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秀英,女,汉族,1925年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吴燕,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河南省人民政府因与张秀英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郑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秀英、河南省人民政府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上诉。 本院认为,张秀英申请撤回起诉,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张秀英撤回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 二、准许河南省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三、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