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再申字第00006号
耿守伦因诉耿守坤、耿守圳、耿守芳诉新乡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行再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耿守伦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