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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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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与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电瓷开关厂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57号 开封市城区交通运输局(原开封市郊区交通局): 你局因诉开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开封市政府)、开封市电瓷开关厂(以下简称开关厂)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汴行终字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57号

开封城区交通运输局(原开封市郊区交通局):

你局因诉开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开封市政府)、开封市电瓷开关厂(以下简称开关厂)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汴行终字第10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你局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一)被诉颁证行为违法,一审判决撤销开关厂土地证正确;(二)起诉期限应为20年,二审认定起诉超过2年起诉期限错误;(三)二审错误裁定生效后,开关厂厂长和会计私自将土地和资产非法卖给开发商,使国有资产流失,职工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

本院审查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从现有证据看,你局至迟于1995年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颁证行为:一是1990年5月18日,你局在开关厂申请颁发土地证时出具证明上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二是1990年11月开封市房地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了开关厂办理土地证的相关情况,你局对此也未曾提出异议。三是你局作为开关厂的主管单位,于1995年成立开关厂改制领导小组对开关厂进行股份制改造,负责组织领导对开关厂的清产核资以及资产评估等工作。改制过程中,郊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针对开关厂改制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作出汴郊经体改(1995)第22号《关于开封市电瓷开关厂股改工作中确定有效资产归属及股份设置意见报告的批复》,同意“原电瓷开关厂使用的土地,不作价、不设股、不入股,所有权仍归国家。在国家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土地使用的有关新政策没出台前,仍沿用以往的土地使用关系,由郊区交通局代管,电瓷开关厂使用。”该文件抄送你局,并在一审时由你局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你局自称2003年才知道被诉颁证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局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颁证行为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03年才向法院起诉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定两年的起诉期限。二审法院以你局起诉超期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二)被诉颁证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依法也不应受理。开封市政府为开关厂颁发土地证时间为1990年9月5日,而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时间为1990年10月1日,被诉颁证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3民他字第10号),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依照诉讼程序受理此类案件,由此产生的争议也不能通过之后确立的行政诉讼程序、适用之后制定的法律由行政诉讼解决,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你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局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