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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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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作瑞与孟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23号 张作瑞: 你因诉孟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孟县人民政府1950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失去法律效力,不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23号

张作瑞:

你因诉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孟县人民政府1950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失去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作为你对争议土地拥有合法产权的依据。(二)侯庄村委1992年对部分村民的宅基进行调整,孟县人民政府为你和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你主张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证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从你提供的30.3元土地使用费收据来看,该收据上未标明土地的具体位置,不能作为认定你对争议地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依据。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你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