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86号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 诉讼代表人秦俊峰,大队长。 原告张明正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交通处罚一案,本院2013年3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3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正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任立栋 审判员 姚 丽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