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237号 原告耿志伟。 原告耿志伟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一案,本院2013年11月1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志伟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任立栋 审判员 姚 丽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