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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邢书功与河南省环保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243号 原告邢书功。 委托代理人赵邦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环保厅,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庆义,厅长。 原告邢书功诉被告河南省环保厅信息公开案,本院2013年11月27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243号

原告邢书功。

委托代理人赵邦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环保厅,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庆义,厅长。

原告邢书功诉被告河南省环保厅信息公开案,本院2013年11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书功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任立栋

审判员  姚 丽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