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243号 原告邢书功。 委托代理人赵邦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庆义,厅长。 原告邢书功诉被告河南省环保厅信息公开案,本院2013年11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书功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任立栋 审判员 姚 丽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