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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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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义、桐柏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徐远理、徐远志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纠纷一案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05号 王志义: 你因与桐柏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及徐远理、徐远志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纠纷,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46号行政判决,以两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05号

王志义:

你因与桐柏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及徐远理、徐远志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纠纷,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46号行政判决,以两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背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1987年5月20日,你与徐远理、徐远志的父亲徐永贵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与转让土地承包合同,将位于桐柏县城郊乡熊豪村下堰组的4.4亩土地转让给徐永贵永远承包经营,你在申诉中称上诉土地承包转让合同的转让期限为十年,并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徐远理、徐远志于1988年和1992年将户口迁入下堰组,并于1998年8月16日与下堰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桐柏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据你与徐永贵签订的转让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徐远理、徐远志与下堰组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为徐远理、徐远志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你的权益已经经过民事行为处分,该颁证行为并不侵犯你的合法权益,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刘冰心

二〇一五年月五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