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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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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卫红与三门峡市劳动局收回工伤证、取消工伤认定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07号 牛卫红: 你因与三门峡市劳动局收回工伤证、取消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三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及(2010)三行监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07号

牛卫红:

你因与三门峡市劳动局收回工伤证、取消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三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及(2010)三行监字第5号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证》是因工负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因工负伤待遇的凭证,发放《工伤证》的基础是申请人系因工负伤。1990年7月6日你与董军伟到新安县采购冷冻机油,不属于你的日常工作范围,也不是执行企业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即使你告知了周成军要跟随董军伟去新安采购冷冻机油,但他并没有委派职工出差的职权;你主观上为企业利益考虑,但这不是认定你因工出差的依据。你认为张汝林1998年12月10日出具的证明内容真实,但张汝林1990年7月14日才被任命为党支部书记,与证明内容相悖,且此证据性质上为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该证据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发放原《工伤证》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存在,三门峡市劳动局收回原《工伤证》、取消工伤认定的行为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