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16号
申诉人韦怀堂因诉濮阳县人民政府为韦运生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濮中法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韦怀堂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小芹(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