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67号
张现利:
你因巩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行终字第149号行政判决,以巩义市公安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张青娥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并对张青娥进行殴打,致张青娥轻微伤,该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你对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该鉴定书加盖有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专用章,巩义市公安局提供了作为鉴定依据的巩义市阳光医院2008年7月28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你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巩义市公安局作出的巩公(西)决字(2008)第0064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