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0号
你会因诉商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商政土(2011)18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涉案土地从1966年和1974年起,至你会申请土地行政确权三十年有余,期间一直由舒庄乡人民政府实际使用,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团结稳定,有利生产管理的原则,商水县人民政府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将涉案土地确定为舒庄乡集体所有并无不当。且生效的原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周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商水县人民政府商政土字(1999)第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维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2)川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即维持商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商政土(2011)18号处理决定正确。综上,你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商水县舒庄乡王一侯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