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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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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舒庄乡王一侯村民委员会诉商水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0号 商水县舒庄乡王一侯村民委员会: 你会因诉商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商政土(2011)18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行政判决认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0号

水县舒庄乡王一侯村民委员会

你会因诉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商政(2011)18号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涉案土地从1966年和1974年起,至你会申请土地行政确权三十年有余,期间一直由舒庄乡人民政府实际使用,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团结稳定,有利生产管理的原则,商水县人民政府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将涉案土地确定为舒庄乡集体所有并无不当。且生效的原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周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商水县人民政府商政土字(1999)第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维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2)川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即维持商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商政土(2011)18号处理决定正确。综上,你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商水县舒庄乡王一侯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