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20号
石玉兰:
你因与遂平县商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驻法行终字第97号行政判决及(2013)驻立行监字第0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丈夫魏贵田生前系遂平县家电公司离休干部,遂平县家电公司的单位性质系企业。给你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时,仍应按你丈夫魏贵田离休时的单位性质确定你所享受的待遇。近年来你也一直在县养老保险所领取遗属补助,享受的是企业离休干部遗属待遇,现你要求遂平县商务局按照机关事业离休干部遗属标准为你填写《遗属困难补助审批表》,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